司机驾车撞死行人,因为死者负全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判定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共54918元。
2004年7月6日,一石油公司司机郑某驾车在京珠高速上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董某。交管部门认定,死者董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郑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5.5万元的赔偿。另外,郑某修车还花了4918元。
事故发生前,郑某曾在保险公司投下保额达3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只有在被保险人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对这起事故拒绝赔偿。于是,郑某所在公司于今年7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向其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新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投了此险种,即使投保人没有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赔偿。
此案判决后,保险公司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