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了一份保险就可以解决自己的全部保障。产品不同,保障不同。首先,要明确需要什么类型的保险,这样有的放矢地购买保险才会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和制订合理的财务规划,才会在真正发生事故时得到相应的保障。其次,同一类型的产品也会由于条款内容不同而存在差异。比如重疾险所含疾病种类,有的仅含6种(保监会规定的必保疾病),有的含三四十种。一旦客户患了某种特殊疾病,却不在所列疾病范围内,得不到赔偿就会认为理赔难。对某种重疾,条款会约定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赔付,客户则会认为“保险保死不保活”,这都是因为不了解保险造成的误解。保险条款不可能罗列所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能选出发生概率相对高的几种或几十种疾病,再根据这些疾病的发展规律和发生概率确定保险费率。保监会针对25种(包括6种必保)疾病明确了赔付标准,减少了因重疾标准理解不同造成的纠纷。
二、买了保险,可以到保险公司全额报销。每份保险都会有个赔付的最高限额,另外多数医疗险都会约定“扣除单位、其他保险公司、社保等第三方赔付后的余额为该公司的责任范围”,并要求医疗项目符合当地医保政策,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费项目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些都会造成理赔结果不是全额赔付。这种补偿原则禁止了客户通过保险事故谋利,规避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三、只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任何保险合同都包含“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约定了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比如酒后驾驶、自伤自残、战争、暴乱等,这些约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控制重大风险保证正常运营最终保护客户权益的手段。保险拒赔因素中最常见的是“不实告之”,首先明确一下,是告知内容不真实,而不是不诚信的告知。客户因不了解保险规则,未仔细阅读投保书,或自认为以前患过的疾病现在已经治愈,对保险没有影响而疏忽了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单效力受到影响。不同的身体状况投保费率是不同的,甚至有的是不适合投保的,保险公司会通过客户的告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估结果,这种通用的评估制度对每个客户都是公平的。
四、买保险容易理赔难。很多客户认为购买时简单,理赔时却程序繁琐。这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流程,另一方面也要求客户理解保险公司,不是有意刁难。因为保险公司需要核实保险事故和实际损失状况,这些核实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配合,而其中很多的材料是存在客户手里的,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小结等。客户有义务提供这些材料,同时缩短了理赔调查时间,更及时地完成审核工作。对于保险利益的主张权利,《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有些情况下,由于存在多个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之间自己不能首先达成权利分配上的一致,保险公司自己无法对此来确定。对于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确认,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而目前实际上保险公司没有能力直接利用公共社会资源实现这些方面的自主辨认,只能要求客户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误区都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随着《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应多为客户着想,制作简单易懂的条款,做好销售监督,提高售后服务。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深入、保险知识的不断普及,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一定会加强互信沟通、逐渐消除误解,共创和谐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