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巍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了保。当年12月,他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修复受损车辆共花费6万余元。事发后,巍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按期体检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或依法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巍先生驾驶证信息显示,他应当在每年9月10日之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车辆发生事故时,巍先生已逾期3个月未提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驾驶证。保险公司在交付巍先生的保险条款中已对此作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双方都有效力,保险公司可据此拒绝理赔。(作者:汤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