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四航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四航公司”)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在拖车费用上没有达成一致,遂没有拖至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不曾想到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高明法院在审理之后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四航公司顺利地拿到了3万多元赔偿金。
事件回放
去年6月25日,四航公司员工陈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广明高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后要求四航公司将事故车辆拖至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但双方对拖车费用由谁承担未能达一致,四航公司没有把事故车辆拖至被告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定损,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一直没有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
之后,四航公司自行委托高明忠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该公司于去年7月10日作出《佛山市高明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损失为24509元,鉴定费1150元。另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还有拖车费600元、高速公路单面波形防撞板及防阻块的赔偿款4335元,共30594元。四航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仍以保险车辆没有到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为由拒赔,四航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航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保险车辆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不在其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为由拒绝赔偿没有合同依据。另外,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定损维修。据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594元给原告四航公司。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日前,保险公司已向原告四航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法官讲法:
定损点不一定非得保险公司指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是保险理赔的关键步骤,问题是由谁来定损?去哪里定损?目前不少保险公司都有指定的定损维修点,要求受损车辆到定损点进行定损维修,否则不予理赔。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其实是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对于定损维修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指定,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维修点没有异议也可由保险公司指定,但并不是一定要由保险公司指定。本案中,由于双方就拖车费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公司拒绝进行定损,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只好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果和维修费用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由被保险人自行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