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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强力规范航意险业务

2011-05-0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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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内蒙古保监局日前下发通知,从七个方面规范航意险业务。一是禁止保险公司委托无资质机构销售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二是保险公司依法为航空售票类机构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三是保险公司应遵循“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鼓励发展专属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航意险业务;四是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台账;五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全额及时结算保险费,不得用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保费结算不得超过一个月;六是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通过银行转账及时全额向航空类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并及时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严禁账外列支或现金支付;七是保险公司应科学厘定航意险手续费支付标准,加强航意险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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