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钻进车底检查维修,不料车子突然滑动,司机被碾4根肋骨骨折。保险公司认为这一情况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因而被客车司机告上法庭。
笔者昨日获悉,鹤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50472.62元。
修车被轧索赔遭拒绝
据介绍,去年10月6日,张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至鹤山市古劳镇雅图仕绿茵幼儿园路段时,由于车辆发生故障,他就下车到车底维修,但车辆突然启动前移。张某猝不及防,被碾压受伤,随后被送往鹤山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41天。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客车车主李×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2.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交强险具公益性不能免赔
鹤山法院认为,张某虽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他下车维修车辆,此时已不再是驾驶人和车上人员。车辆突然前移,与身处车外的张某发生碰撞,此时他显然属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但事故是因张某操作不慎而导致,保险公司是否可因此免赔呢?鹤山法院有关人士认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具有公益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的是无过失赔偿责任,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均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