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驾驶员一脚刹车踩下去,车内乘客被摔伤。当车方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车方无责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被告上法庭。昨日,永川区法院的法官称,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8000元给车方。
永川区法院称,去年9月7 日8时30分,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泰公司)的驾驶员方某,接受公司安排后,驾车从永隆场镇开往永川城区。客车行驶途中,方某踩了一脚刹车。谁知,就是这一脚刹车的惯性作用,使乘客石某摔伤。
事后,交警对这起车内摔伤乘客的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结果是“驾驶员和乘客双方都没有责任,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赔偿由双方自行协商”。因石受伤后住进医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4万余元,易泰公司随后支付了这笔钱。
此前,方某驾驶的这辆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华安保险)投了保。赔偿后,易泰公司向华安保险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在今年3月2日发出书面通知:拒绝赔偿。理由是,事故车辆在行驶途中措施不当,致使乘客在车内受伤,既然事故车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应该赔。
对于双方争议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意外事故中赔偿车方损失”这个焦点问题,法院这样认为:易泰公司和华安保险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合 同中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都没有应予免责的事由出现。而合同却约定了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并由车方 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应在1万元内进行赔偿。
考虑到其他条款约定的免赔率20%,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