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1日,喝得烂醉的乐某开着朋友廖某的奥拓车,撞上了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骑摩托车的杨某,杨某当场死亡。9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杨某和乐某各承担50%的责任。此前,车主廖某为奥拓车投了122000元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杨某死后,留下年迈的父母及女儿。其后,杨某的继承人将乐某和廖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32266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这起事故中,乐某系醉酒驾车致受害人当场死亡,并未产生抢救费用,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义务;同时,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其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乐某向杨某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19131元;廖某对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