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车子投了“全保”,可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却以“自燃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原来是保险业务员胡乱承诺,没有说清保险条款。牟平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向苏女士赔偿车辆损失6万元。
2007年8月,烟台的苏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车子投了“全保”,保期一年。2008年2月,苏女士的车子行驶中发生了自燃事故。苏女士与保险公司联系赔偿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车辆自燃在保险条款中属“责任免除”情形,而该车又未投自燃险,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此,苏女士很困惑,自己从未见过保险公司所说的保险条款。当时给车辆投保时,业务员对她说的是保全部险种,只要是合格的驾驶人员驾驶该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全部负责赔偿。而该业务员也承认未向苏女士交代清楚。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该业务员承认未向孙女士提供保险条款,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险业务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由此,牟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苏女士赔偿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