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付保户20万元
宝鸡市民纪某于2003年4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纪某年交费16000元,最高保额320000元。据纪某介绍,2003年4月,当时依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他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在指定医院做体检,当时检查的结果是正常。纪某说:“正因为做了这次检查,保险公司才和我签订了这份合同,当时他们对我们全家还进行了生存调查!是在确认无明显风险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
2003年12月,纪某被检出患有肝部肿瘤,花费60万元做了肝移植手术。可是当纪某出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本应付给纪某的20万元赔付,理由是“隐瞒病史”。
投保时体检单显示一切正常
保险公司的调查显示,纪某于2000年6月曾因病毒性肝炎住过院,病历明确写着:发现肝脏异常十五年。也就是说,纪某确实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交代曾经的病史。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那么纪某到底有没有隐瞒病情呢?对此,纪某的解释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带他去医院检查身体的,医院体检单就是决定是否理赔的依据。记者看到,这份2003年4月份由保险业务员陪着纪某做的体检报告显示:纪某的身体健康,肝功能、血常规等都是正常。
保险公司认为保户隐瞒病情
对此,渭滨支公司理赔部袁经理说,作为保险公司来说,主要依据的是两个方面的认定,一个是投保人的书面告知,另一个就是医院检查结果。而医院的检查结果只是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而为投保人免费做的体检。这位袁经理不否认也许是保险业务员急于拉单子可能在体检中作假,但是根据他们的调查,2003年4月份纪某在投保之前,就已经知道了他可能要做肝移植的手术了,因此他是故意隐瞒了病情以获得高额保费。
“对于‘健康’的体检单,保险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袁经理的解释是,事情发展到这个程度,也确实不是一方面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已于近日决定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