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刊发了《业务员请投保人游玩出意外公司赔钱》的报道后,引发了很多读者的强烈共鸣。更有读者想知道,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组织的集体旅游,究竟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为此,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市旅游局相关人士介绍说:“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组织旅游,只有通过有相关资质的旅行社组织出行,才是合乎规定的。如果是企业擅自组织客户旅游,还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在此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方保险公司的代表曾经表示:“对于""请旅游""这样的行为,公司虽然知情,但一直持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的态度。保险公司本来就没有从事旅游业务的资质,怎么可能是企业行为呢?”出庭作证的保险代理人也称:“外出旅游是我们集体约定的民间行为。”
且不论“买保险、送旅游”这样的行为究竟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组织客户旅游,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记者致电上海市旅游局法规处有关人士,对方称:“关键在于组织者或游客是否和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过合同。”该人士表示:“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证。”
所以,无论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还是平时我们常见的企业、街道组织的集体旅行,都只有和具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才是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于本案中的情况,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没有签订过合同,企业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在此案审理中,出庭作证的保险代理人称,他们在组织旅游的过程中,和旅行社签订过合同,也购买了旅游相关的意外保险。对于这一情况,记者也向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了了解。业内人士称:“据我所知,为了规避风险,绝大部分""买保险,送旅游""的活动,也确实是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的。但会不会有人为了降低成本选择""自由行""?这个也不能说绝对没有吧。”
律师观点
雇员也好代理人也罢都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在本报昨天的报道刊发后,很多市民通过各种渠道表示:“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是""买保险,送旅游"",最后竟然说和保险公司无关?这里面的逻辑,让人想不明白。”
曾经从事过保险销售工作的罗小姐告诉记者:“听到你说这个事,我马上就能明白,这个确实是个人行为。我从事保险工作的时候就是这样和公司不是雇佣关系,所以没有底薪,单位也不会给我们""交金"",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保险销售的提成保险公司和我们之间没有别的关系。”
但是她也明确向记者表示:“这样的关系,我们也不可能对客户强调,正常情况下,客户也不太可能想到这一层,总觉得向你推销保险的人,肯定就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喽。”
在多家保险公司工作过的徐先生则不认为这是个人行为。他觉得:“我工作过的公司,""买保险,送旅游""的费用都是由企业方面出的。如果公司不通知我们组织活动,不提供经费,我们怎么会去通知客户呢?你说这怎么会是个人的行为呢?”
上海申辰律师事务所施立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保险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雇员还是代理人,他们都是代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都是在打着企业的旗号组织活动,邀请客户参加,所以他们的行为都可以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也应该认为是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