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个案例说的就是关于职业变更,意外险赔付也不同而引起纠纷的事情。
2006年6月李先生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额2万元、意外医疗险保额1万元。2011年1月,李先生因桡骨远端骨折进行治疗,花费1万余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医疗理赔。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被保险人李先生的外伤是在建筑工地干活时被钢筋砸伤所致。
李先生自2005年起就为某建筑队的责任人,他于2006年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的职业为行政管理人员(属于寿险的职业类别一类)。但是自2010年起由于工人减少,李先生也开始参与建筑工地的各项工作,包括一些风险高的工作,应属三类风险职业。由于李先生未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职业类别变更,故此次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能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全额赔付,而改按三类职业削减保额至6666.67元后,予以给付保险金。
据悉,意外伤害险,它是按照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的,一般将不同职业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6个等级,从一类职业到六类职业,分别对应不同的费率等级。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也就是说,职业危险程度越高,需要缴纳的保费就越多。案例中的李先生认定自己是负责人,属于管理人员,而没有意识到自己工作内容的变化引起了职业风险系数的上升,因此在自身职业发生变更之后不会与自己的保单联系起来。相信这一点很多保险消费者都跟李先生一样不了解。《意外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其危险程度增加时,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专家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公司,以便顺利地获得正常赔付。同时也应注意,若工作危险性降低,实际费率也应当降低,因此保单持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拿回部分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