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罗女士:2008年8月,我以父亲的名义,通过银行购买了一份保费为8万元的保险。我的前男友偷偷拿着我父亲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账户,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前支取保费,因为他同时出示了我父亲的身份证,保险公司便将5万元保费打入该账户,钱被前男友取走。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刘娜律师答: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审核不严,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而且,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没有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又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投保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建议罗女士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此外,罗女士也可以同保险公司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前男友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