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分司机驾驶超载车辆酿惨祸
2010年10月20日凌晨,某混凝土公司驾驶员赵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在201国道上,车辆右转弯时,轧上同向行驶的一辆助力车,导致助力车驾驶者李某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发现,大货车已超出额定载重的50%,并且司机赵某的驾驶证记分竟然已达到14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加上事故中赵某驾车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死者李某的继承人要求某混凝土公司和驾驶员赵某赔偿。因赵某已经被判刑一年六个月,且他家在外地农村,没有任何赔偿能力,该混凝土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以外,又赔偿受害人一方45万元。
该混凝土公司为其所有的工程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赔偿家属后后,混凝土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50万元的限额内赔偿45万元。但保险公司表示,保险条款均有约定: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进行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赵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且车辆超载,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二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免赔
为此,某混凝土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中,混凝土公司承认自己存在违法行为,但他们提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未明确告知,应当认定该条款不生效。同时受害的第三方没有过错,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马文龙律师提起上诉。马律师指出,首先,赵某因多次违章行为,其记分已达14分,已经被禁止驾驶机动车。其次,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在字体、字号、颜色均显著不同。且混凝土公司已盖章,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告知;同时混凝土公司有数十辆车投保,其对保险条款的理解程度理应更高。再次,混凝土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运输的公司,漠视安全,严重违法超载,且允许禁止驾驶车辆的人员驾车上路,其违法行为不应得到保护,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无异于鼓励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二审法院以上述理由支持了保险公司拒赔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