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胡的出租车,上的保险特别全: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全都保了。“那天快晚上10点了,路口是转弯信号,我左转弯,他直行,直接就给我顶了。”两辆车都坏了,老胡的车坏得不是很严重。对方司机下车后直接跑了,把肇事的捷达车扔在了现场。
经沈阳市交警支队大东区大队事故科查询,发现捷达车牌是假牌照。因没有其他线索,逃逸司机无法查获,警方无法认定该事故责任。
事后,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认定老胡的出租车损失为2913元。
找不到对方,老胡只好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不过老胡的保险公司认为,对方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向无责任的原告承担理赔义务,因此拒绝向无责任的老胡承担理赔责任。“虽然钱不多,但既然我没有责任,修车钱还得我掏,这也太不公平了吧?那我还保什么险!”老胡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出租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被告应当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承保的上述车辆发生的损失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既有权选择肇事的一方赔偿损失,也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判令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沈阳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零责任,零赔付”违背社会正面导向
理赔代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表示,此类纠纷近年来频繁发生。“我认为,就本案来说,即使保险合同中约定了 ‘零责任,零赔付’,但这个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民事责任,加重了老胡的责任,应该认定为无效。同时,设定 ‘零责任,零赔付’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道而驰,这一条款要求机动车驾驶者在无违章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自己承担损失风险。于理于法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李主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