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蒋先生在邮局购买了一张有奖明信片,并幸运地中了三等奖: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蒋先生是被保险人。没想到,2007年2月,蒋先生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蒋先生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蒋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先生的父母想起了这份保险,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蒋先生无照驾驶无牌号的摩托车为由拒赔。
蒋家人认为,蒋先生办理明信片兑奖手续获得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向其告知和解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不应产生效力。于是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5万元保险金。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蒋先生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责任免除的规定。国家邮政局与保险公司签订中国邮政有奖明信片保险业务协议,国家邮政局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因此,国家邮政局是投保人。蒋先生兑奖后,应为被保险人。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向投保人行使,而不是向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公司和邮政局签订合同时,在合同附件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蒋家人认为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不生效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