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接连牵出3场诉讼官司。
2005年3月23日,金州区李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出租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签订当日,李先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5765.38元。
未承想的是,2005年5月6日9时许,李先生雇用的司机王某驾驶着投保车辆肇事,造成刘女士受伤。刘女士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4万余元。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认定:王某和刘女士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女士受伤住院后,李先生和司机王某主动送去了1万元医疗费。之后,便拒绝给付。于是,刘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16.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16.1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仍未及时履行,后被法院强制执行。
但李先生在被诉期间和被执行期间,曾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李先生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另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理赔,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应按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对等责任承担理赔,而不应按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的70%承担理赔的辩解,因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系证据的种类,最终事故责任认定应以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为准。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大连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先生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人民币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