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购买的一辆二手轿车因自燃烧毁。由于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愤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张先生2003年向某贸易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桑塔纳,并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了4000元保费。但他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行驶证和车管所登记的车主仍是贸易公司。去年,张先生又续缴了保费。
今年9月,车辆停在路边时,突然发生自燃被烧毁。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他不是车主,并且他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车辆过户的情况,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车登记的车主是贸易公司,但该公司已明确表示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主张其他权利。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依法有效。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投保时,按照程序会核查车辆行驶证,明知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仍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不得以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理应对张先生作出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