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去世后,其子作为受益人欲领取10万元保险金,结果保险公司却以李某隐瞒病情为由拒赔。李某之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硚口区法院,昨日,此案在该院仁寿法庭开庭。
2002年8月2日,李某之妹为其购买了“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受益人是李某之子。合同约定:李某若因病身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额支付身故保险金。此后,李某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809元,连续交了3年。
今年3月14日,43岁的李某病故。遭到拒赔后,10月,李某之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昨日在法庭上,围绕这10万保险金该不该发放,原、被告展开激烈争辩。保险公司称,他们查看了李某病历,发现他生前患有肝炎、糖尿病、结石等病,在投保时却隐瞒了这些病情。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可以拒赔。
原告代理人称,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投保前患过这些病,更重要的是,保险合同约定,对40岁至45岁的被保险人免予体检,这意味着,被保险人不需要履行身体状况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果,法院宣布择日判决。昨日,硚口区法院还专门请来3名市、区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对该案审理进行了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