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5日,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向福州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免责。
2008年9月15日,该奔驰车涉水行驶时,发动机进水损坏熄火。当时的司机陈先生当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这家保险公司立马派人到现场查勘。经评估,出险的奔驰车维修总费用为29.3814万元,施救费用为1000元。
但之后,保险公司向该公司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称发动机部分损失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因协商不了,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台江法院依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公司给原告出具保险单时,未在保险单上注明免责条款,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