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李某将轿车停放在铁西区建设中路一楼下,被楼顶掉下的油毡纸砸中,产生砸痕。因他已向沈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花费17276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李某应向楼顶坠物所有者请求赔偿,双方就理赔问题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间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导致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依据该保险合同对该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受损车辆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情形。故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车辆受损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关于保险公司所抗辩的追偿问题,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李某有协助保险公司向他人追偿的义务,包括提供侵权人具体情况,但这是在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了赔偿款后才产生,因此,在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前,李某并无此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抗辩李某的理赔主张。市法院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赔偿款17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