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在丈夫生了重病之后找保险公司要救命钱的时候,却遭拒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赵女士谈话,赵女士表示她为张先生投保,张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张先生的签名也是赵女士代签。
几年前,赵女士为丈夫张先生填写了投保书,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并在投保后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9年2月2日,张先生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赵女士谈话,赵女士表示她为张先生投保,张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张先生的签名也是赵女士代签。
法院认为,赵女士投保此保险时,张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的签字也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因此该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仅需返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