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给司机所做的笔录记载:2005年2月4日,由于在离交通岗200多米时是绿灯,沈阳市327路公交车司机在过路口时便没看灯。在距被害人华某20多米时,司机看见了华某并鸣喇叭,但未刹车,撞 人后才踩刹车。因双方均无证人,故无法得知是哪方闯红灯。
事故发生后,华家将公交车所属的客运集团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额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但认定了撞人司机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且司机拿不出华某在这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因此肇事司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保险,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
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司机赔偿华家各项费用共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由司机本人赔偿华家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