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付 了20万元的保费。一段时间之后,因为保单遗失,刘某前往保险公司咨询补办保单的相关事宜。谁料,对方却说保单已由其妻与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刘某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且合同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况且不是刘某自己来办理的,保险公司怎能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退保,为此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且为刘某补办保单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现因保险公司未具有法定解除条件,也没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将其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而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补办保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