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车的第二天便发生事故,新车主任先生被认定负全责。由于车辆保险尚未变更完毕,华泰保险朝阳分公司拒绝理赔,被任先生诉至法院。
近日,丰台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007年6月,任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当天办了过户手续,但保险尚未变更完毕。
次日,任先生驾驶该车发生连环追尾。交管部门认定,任先生对其中两起事故负全责。他支付维修费7855元,但华泰保险朝阳分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原车主,该公司与任先生没有合同,他无权索赔。
法官指出,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
任先生过户车辆次日发生事故,应视为未超出合理期限,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属于违约。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任先生保险金。
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