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自用车名义投保,实际上将投保险车辆用于搞营运,结果在保险期内,面包车发生1死6伤的交通事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予车主赔偿。
昨日,从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获悉,市二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判赔的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用车搞营运出车祸
2004年初,万州区龙驹镇的姜某买来一辆长安面包车跑客运。同年2月,姜到保险公司以家庭自用车名义,为长安面包车购买了1年期保险。同年11月20日下午,姜驾面包车装载13人从龙驹镇开往梨树乡,因其操作不当,翻到河沟中致1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
事故发生后,姜某共对死伤人员给予了7万余元赔付,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予以赔偿。由于协商未果,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标准,限期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终审裁定保险公司不赔钱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将家庭自用性质的保险车辆用于搞营运,擅自改变保险车辆用途,应属保险标的发生了重大变化,且面包车出事时严重超载,因而姜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