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张某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保险。张某与妻子、儿子在保险卡的被保险人处签名,但是落下了女儿未签。2004年10月,女儿因意外事故身亡。张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保险卡上被保险人签名处只有张某夫妇及儿子的名字,应视为其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的这份保险合同中,将被保险人约定为3人,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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