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
2004年6月,某学校司机开车时将王某撞伤。后经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王某各种损失共5万余元。
事前,学校曾在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为此,学校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自己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120车费、停车费以及诉讼费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4.7万余元,但驳回了学校要求赔偿案件受理费、停车费等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门头沟法院高立克法官表示,学校对王某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应承担一切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费。而学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的则是合同责任,两者在赔偿的性质、范围和数量上是有差别的。
根据将新交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即使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不是无限的。
具体到本案中,学校与王某诉讼时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因为该费用不属于学校给付王某的赔偿款,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此外,学校主张的停车费也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