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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闭门造条款

2012-06-05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行业对自身的制度建设也很看重。保险公司对于一些保险条款建立的不合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与《保险法》相悖,该条款被判无效。

霍山男子李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在保险手续没有过户交接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据了解,该县男子樊某有一辆卡车,2008年8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责险(不计免赔率),后该车卖于李某。当年10月,李某驾车将路边行人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为赔偿问题,伤者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责险内不赔偿”,保单登记投保人是樊某,车辆产权变更未批改而不应赔三责险。

法院认为,该条款与《保险法》相悖,且无车辆转让而显著增加危险程度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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