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男子李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在保险手续没有过户交接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据了解,该县男子樊某有一辆卡车,2008年8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责险(不计免赔率),后该车卖于李某。当年10月,李某驾车将路边行人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为赔偿问题,伤者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责险内不赔偿”,保单登记投保人是樊某,车辆产权变更未批改而不应赔三责险。
法院认为,该条款与《保险法》相悖,且无车辆转让而显著增加危险程度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