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王一强所在的武汉江南技术学校,为学生们购买了“学生、幼儿平安险”,保费为40元,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从当年10月10日0时起至2006年10月9日24时止。保险条款约定,保险生效日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
2006年10月5日,王一强在广东实习期间经常咳嗽,被医院诊断为“双肺浸润性肺结核”。9日,王一强返回家乡洪湖,到预防中心门诊接受治疗,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医院随后要求王一强到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治疗。王一强家人为此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
由于保险公司拒赔,2007年和2008年两年内,王一强和父亲两次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他们认为,病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内,并且查出病情后就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只是因为洪湖市不具备住院治疗,才只能以门诊方式就诊。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该保险卡约定,索赔需具备保险期内住院治疗的先决条件,王一强在保险责任期间最后一天以门诊方式治疗,虽然之后住院治疗,但该住院时间超过了保险责任期,因此判决王一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