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首次提出了向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的报批制度,以及通过中介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记录制度。《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 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