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上的人身险拒赔案例中,超过七成的拒赔原因都是带病投保,其中既有投保人不诚信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审核不严谨的责任。
但是,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都该被拒赔,有几种情形理论上还是可以赔的,下面小新结合法院判决案例来带大家了解分析一下。
1、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仍承保
案例:
王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几个月后,王某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带病投保,作出解除合同并拒赔决定。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在投保时已患病且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但是由于王某在投保时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出院记录等材料,上面可以看到王某的入院诊断病情为冠心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病情是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与王某签订了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应该履行保险义务。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中提到:“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以及禁反言规则,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被保险人的病未在询问事项中
案例:
2005年,持有一份寿险保单的周某因住院抢救无效身亡,在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在多年前就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但是家人称被保人当年对于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都如实进行了填写。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经患病,但是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解读: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只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内,本案中投保人投保的保险询问内容中没有包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因此,即便周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该疾病,保险公司也不能主张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3、被保险人患有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病
案例:
张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在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查到张某在投保前有到医院就诊的记录,因此以张某故意隐瞒病情为由而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这起案件免责的原因在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的义务,所谓告知义务,指的是在合同时,投保人要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情况反映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来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
但是,并非所有的询问都是重要的事实,本案中,尽管张某隐瞒了自己曾到医院就诊的事实,但是不能据此推断张某患有严重疾病。况且,由于医院门诊未确诊病因,也无法证明与张某的死因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保险公司应支付死亡保险金。
解读: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即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必须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于风险的估计,才能视为重要事项,成为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原因,不过小新还是建议大家在实际投保时,针对询问的事项还是应该如实告知,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4、按要求进行体检后未查出有病
案例:
李某2012年为女儿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13年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在李某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交涉中,保险公司称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一定事先就知道此事而未如实告知,因此拒绝理赔。
李某则认为,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定点医院检查过,整个过程都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的,并不存在什么隐瞒的情况。而且女儿生前也没有什么病态反应,对于女儿的病情是完全不知情的。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正常承担赔付责任。
解读: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需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得病。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知道女儿患病,应提供证据,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
从医学理论上说,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必都有明显症状,被保险人投保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体检,因体检偏差导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写在最后
保险合同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个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都是适用的。
作为保险公司,“宽进严出”并不符合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需要恪守诚信,如实告知病史,侥幸心理万万不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