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的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该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该附加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该附加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
作为一款定期寿险,其保险责任也比较简单,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三、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的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四、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缴纳
该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