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的投保信息
1.投保年龄:18周岁-35周岁
2.保障期限:25年
3.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二、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敌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全残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三、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不保什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的退保手续和风险
1.如投保人在犹期后申请解除合同,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同时还需提供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对于自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的、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或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的情况都将按解除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