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陆家嘴国泰附加关爱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单独退保吗?损失大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公司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的,视同一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效力的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
1、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解除主合同的;
3、主合同已经终止的;
4、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陆家嘴国泰附加关爱相伴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因意外事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距首次轻症确诊365天后,确诊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距第二次轻症确诊365天后,确诊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