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大附加元鸿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什么风险
英大附加元鸿B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风险包含有被保险人保障期间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风险等等情形。对于保险金的给付,也是不同的风险针对不一样的理赔规定。
针对重大疾病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起180天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给付完成后,合同保障到此终止。
对于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是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当前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其首次患病确诊保障范围内重疾,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被保险人/投保人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合同保障效力到此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是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确诊患保障范围内轻症疾病的情形进行理赔,且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时间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英大附加元鸿B款投保告知规则有哪些
英大附加元鸿B款投保需要遵循的告知规则有以下几种:
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
若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形,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此外,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当前保障的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给投保人其已经缴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