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
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个主要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那么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要以诚实守信为基本的原则。
因此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的法定义务。
如果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者病情,并且能够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而且对于解除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有权不承担赔偿或者是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而且也是有权利不退还相应保费的。
这个并不是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内容,这是由于投保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直接的法律后果。
如实告知的范围: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这个主要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比如说被保险人更换更加危险的工作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时保险公司是有权增加保费或者是解除保险合同的。
但是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的话,之后因为这个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2.出险及时通知:
出险之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是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是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这个意义在于,保险公司能够迅速调查、取证,并且能够采取合适的方法,防止损失进一步的扩大,并且可以及时地准备好赔偿款和保险金。
这里需要注意理赔有效期。
这里就拿重疾险举例:
重疾险的理赔是需要在一定的理赔有效期内提出来的,如果超出了保险的理赔时效,或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申请赔付,或者必要的单证不提供、保险金也不领取的话,就会当做放弃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简单的来说,就是过了理赔有效期的话,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