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不可抗辩的误区:
两年过后,带病投保也能理赔?
这个观点是很错误的。
1.不可抗辩与理赔:
首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与理赔是一点关系都没有的。
两年不可抗辩仅仅是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能够因为消费者未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
两年不可抗辩是指不能解除合同,并不是不能够拒绝理赔。
2.如实告知是义务:
在《保险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两年不可抗辩的内容:
1.抗辩:
这里的抗辩是指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们需要知道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核心就是:
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是不能够因为未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的。
2.赔付:
赔付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出险,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没有多大关联的。
这里就拿重疾险举例:
重疾险出险的条件是首次罹患重疾,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罹患重疾,再投保重疾险,两年之后再次确诊同样的重疾,因为不是首次罹患,所以是不会进行理赔的。
但是寿险的话,就没有首次这样的条件,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会有两次死亡的事件。
这个条款的作用是让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而不是钓鱼执法,让人钻到可以故意隐瞒病情的圈套里,再拒绝理赔。
3.未如实告知解约的条件:
(1)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内。
(2)保险公司知道可以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三十天内。
(3)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是因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4)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是不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5)未如实告知的病症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
这里就比如说投保之前有糖尿病史未如实告知,无论客户是否有意还是无意,保险公司都能够通过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但是两年不可抗辩期的加入,实际上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任意解约或者拒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