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1〕812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科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阳光保险〔2011〕35号)、《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阳光保险〔2011〕43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科担任你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核准王德晓、张为民、李晓晴担任你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管贻升、张志学、徐珊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请你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助独立董事在指定媒体上发表独立性声明,并将声明报我会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