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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按要求披露信息

2017-12-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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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信息披露再出新规,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将纳入披露范围内,保险公司的重大投资损失也需要被披露。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还需要透明化,向社会公开,以保证保险行业在一个安全而公开的环境中得到健康发展。

新一站保险网08月18日讯,尽管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披露各种信息,以便及时了解业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但仍有一些信息未在“阳光下”。8月1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一方面增加了信披项目,把重大投资以及投资损失纳入信披范围;另一方面也将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组织等纳入信披的范围之内。

据了解,此前的信披管理办法于2010年发布。与2010年版相比,意见稿对当前监管机构考核的一些核心指标、重大投资项目投资及损失情况、关注度高且风险敞口比较大的产品等信息的披露作出进一步规定。

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除了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外,又增加了一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估计的用于支付未来到期保险金所需的金额,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业务结构的变化,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也呈动态化。保监会要求披露上一年度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对未来现金流假设、贴现率的选择方法及其结果、其他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精算假设变化的情况说明。

在这一意见稿中,信披变化最大的是与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如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等。

依据意见稿,在保险公司治理概要的披露中,此前要求披露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此次新增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以及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透明化,要求主要决议向社会公开,避免违规操作或暗箱操作。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指出,此前保险公司股东信息很少对外公开,使得很多公司的股东关联关系盘根错节,造成“一股独大”的情况,公司治理方面风险集中度较高,极易产生与公司实际发展情景不符的“一言堂”情况。

除了“被投资”、“被控股”之外,保险公司的主动投资、投资损失、赔付金额较大也被纳入重大事项之中,意见稿要求按照信披规定及时披露,如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仲裁事项等。

意见稿还对业务层面的产品信息信披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此前仅要求披露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及保费规模,而今年将要求更为详细,包括销售渠道、原保费收入或新增交费、退保金,尤其万能险和投资险的重要指标也将对外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除了保险公司外,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组织等也纳入了信息披露范围之内。对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总而言之,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披露信息都将利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了解产品以公司,同时利于消费者选择公司,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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