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07月24日讯,年近七旬的老人倒车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连撞三车并将其车辆车主撞死。
保险公司认为,车主肖某是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商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获刑,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60余万元。
老人倒车撞三车撞死一人
死者是肇事车投保人
2015年10月9日10时许,年近七旬的退休老人商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与太原南街交会处由北向东倒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及肖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肖某重度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日,商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公安机关认定,商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肖某是商某驾驶的肇事车的车主,其与保险公司于2015年2月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第三者保险限额500000元。
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187840元,肖某是被保险人。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商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能赔偿经济损失,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应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因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小型越野客车、轻型厢式货车、小型轿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其各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法院一审判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肖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保险公司上诉称不应赔偿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肖某是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其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受害人肖某是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商某驾驶肇事车辆倒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在车外站立的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被害人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在本案中被害人肖某属于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原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此案发生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然而,生命诚可贵,纵然保险公司最后进行了赔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首先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安全出行,幸福生活。 关注手机新一站保险,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