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女士:2009年10月19日,我购买了一辆轿车,次日便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因该车未办理牌照,即以发动机号后六位数字为号牌,签订了合同。11月12日,我驾车撞到了高速公路护栏,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我承担全部责任,为此,我修车发生了较大费用,请问,该费用由谁承担?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张女士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和号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情况下,驾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这类车祸,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这是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损失应有张女士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