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却认为,张文购买的险种是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乘客走出飞机舱门,而张文的死亡地点却是在宾馆,所以不应得到理赔。
大多数人在购买飞机票和汽车票时都会买上一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防止意外发生。去年,家住如皋的张文在南通飞机场等候飞机时,由于飞机晚点,在机场安排的宾馆意外身亡。事后,其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赔偿保险金40万元,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昨天双方走上了法庭。
早上醒来
妈妈去世了
2009年7月31日,张文在如皋市航空售票点购买了两张由南通市兴东机场飞往北京的机票,并同时花20块钱购买了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的“恒安标准幸福抵达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上标明“保险期为自2009年8月2日零时起后的7天内”。
8月2日下午,张文带着15岁的儿子王伟早早来到机场并通过安检。按照机票上的时间,张文母子两人乘坐的CA1514航班起飞时间为18点10分。但由于天气原因,一直到次日凌晨1点多钟,飞机还未抵达机场。在机场人员的安排下,张文母子和其他乘客住进了附近的宾馆,张文母子住在了一个房间。
一到宾馆,王伟洗澡后就睡下了。几个小时后,天亮了。想到还要等候机场安排航班,王伟便起床了,但他发现自己的母亲躺在床上一点动静也没有,上前推了推,母亲还是一动不动。王伟连忙拨打了120,急救医生表示,张文已死亡多时,应该是到了宾馆不久便死亡。后来,南通市公安局认定张文为意外死亡。
索要赔偿
对方不认账
随后,张文家人和保险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都赶到了现场。“根据保单上的时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单的约定,支付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40万元。”张文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0万。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张文购买的险种是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范围是从乘客通过安检直到飞机降落,乘客走出飞机舱门,而张文的死亡地点却是在宾馆,所以不应得到理赔。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文的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由于南通营销服务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此案最终在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白下区法院开庭。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除对张文的死亡地点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外,还就张文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展开激烈辩论。
张文的家人认为,对投保人而言,意外伤害是指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是个人自身的或是故意造成的死亡或伤残,并且南通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上也写明张文是意外死亡。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保监会对于意外伤害有过界定,即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投保人非故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身体伤害。意外伤害强调的是主观上的突发性,并不是对具体事件、具体事故的描述,与意外死亡是两个概念。本案中张文在死亡时没有遭受任何外来伤害,因此不属于保单中表述的意外伤害。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