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29日讯,2017年3月27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一桩保险案件。女司机张某在下车前没有拉手刹导致下车后被自己的车碾伤,保险公司认为司机不属于车下的“第三者”而拒绝赔偿,法院依法认定车下司机属于“第三者”身份,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185元。
2015年10月2日,43岁的张某在家门口停好车准备回家时,因忘拉手刹车辆倒滑,女司机下车前忘拉手刹被碾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1万,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1个多月。
2016年12月,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张某车辆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魏都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判定一方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该方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则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并不在车上,应当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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