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负事故50%的责任,法院判决肇事者在民事赔偿方面承担8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肇事者按照80%的比例赔偿了死者家属,但他随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被告知只能按照50%的比例获赔,其中差额只能他自己埋单。肇事者一怒之下,又将有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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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撞死老人赔偿15万
去年12月25日晚7时许,杨先生驾车沿中山区望海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明泽街附近时,撞伤了过马路的9旬老人吴某。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当即报警,并拨打了“120“电话,急救车随即赶到,将受伤老人送到医院抢救。不幸的是,老人住院治疗了19天后,最终仍没有挺过来。
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与吴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各应承担50%的责任。吴家人不同意调解,将杨先生告上中山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家人提出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3万余元,计算合理。其中5.8万元由杨先生通过交强险全额赔付,余额7.4万余元由杨先生按80%的比例赔偿。另外,吴家人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考虑到死者吴某对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只支持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只同意赔9万元
在判决生效后,杨先生依此支付给死者家属约15万元。赔偿之后,杨先生随后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我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购买了机动车综合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本以为自己“全保“就能得到“全赔“的杨先生却得到了一个意外的答复: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交警部门认定50%的责任来赔付,杨先生只能得到9万余元的赔偿。
“我的车是‘全保’,现在车辆肇事我赔出去约15万元,保险公司凭什么只赔9万余元?像这类事故,保险公司到底应该按照判决还是应该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来赔?“带着种种疑问,杨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赔偿他支付出去的约15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分析惯例按交警部门做出的比例理赔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刘艳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中涉及两方面的责任认定,并且容易引起混淆。一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这是根据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是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认定的。当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与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是相同的;但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则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不同,这时,民事赔偿的比例通常会高于事故责任认定比例。
另外,所谓的第三者保险分两种,一种是第三者强制险,根据该险种规定,无论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机动车是否负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在保险限额内理赔;另外一种保险是第三者商业保险,通常都是按照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比例来计算人员伤亡的理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