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4月,张某在倒车时,不慎将儿子小西(化名)碾轧受伤。小西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称,事后他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相关约定赔偿其损失10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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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子之后,如果能获得保险赔付至少心理上能得到一些慰藉。不过,三者险中对保险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一条就表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属免责条款。
在张某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儿子伤命于交通事故之后,他向保险公司三者险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因伤亡者为其自家人,属于免赔范畴而拒绝了此次赔付。对此,张某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就相应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成为庭审的一大焦点。据了解,张某儿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三者险赔付的基本条件。然而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就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所称的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确认,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张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有律师分析,出于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将“三者险”免责条款中的驾驶员亲属剔除在外,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不能简单地让投保人在合同最后签名处签字就了事,还应当让投保人单独阅读免责条款后进行签字确认,这样才能证明投保人已阅读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才算尽到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