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轿车上了保险次日就被盗,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今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车辆失盗损失11.2万元。
2007年1月18日,家在河津市文苑小区,但因业务常住临汾的郭某在临汾购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1月20日,他来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花3849.27元为轿车上了6项保险,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办完保险手续后,郭某驾车回到河津,并将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次日早晨,他发现车不知去向,遂立即报了警,并将情况通报给保险公司,该公司派人对车辆失盗情况进行了核查。
之后,郭某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不予理赔,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郭某遂于2007年6月1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郭某11.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还重审。
今年8月31日,尧都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被盗时间究竟是零时前还是零时后、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否具有法定效力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告主张的理由成立,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