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9月23日,林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仅向S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载有蒋某,在泉州市区内与王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致使蒋某受伤以及两车车损,蒋某为此花去医药费5898.89元;经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蒋某要求林某以及S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三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并共同向泉州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理赔仲裁庭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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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及蒋某主张,事故车辆已经向S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员在了解完案情后,对蒋某及林某做了耐心解释,释明交强险只保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不保车上人员。经过一番调解,蒋某放弃对S保险公司的理赔请求,由林某一次性赔偿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蒋某为该投保车辆的乘客即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因此蒋某不能要求林某以及S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林某亦不能向S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的权利;但蒋某可以以林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向其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