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用管理的通知》对机动车保险费率进行了改革。此次车险改革的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差异化的体现。对车险费率的规定是按照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车辆保险市场的改革刻不容缓,并且已经在逐步进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自身发展能力从而适应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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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了机动车保险费费率由公司自主开发的条件,当然主要是商业险的费率厘定。条件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的限定。如保险公司要经营商业险业务达到完整的三个会计年度以上,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这主要也是对车险消费者负责,只有对条件进行限定,才可以避免一些公司扰乱车险市场的秩序。
机动车保险费费率差异化的主要体现就是符合自主制定商业险费率的车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率。差异化的商业险费率政策可以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它可以逐渐改变车险市场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从而促进车险市场的优胜劣汰,使一些顺应了市场需要的车险公司获得更好的发展。并且,这样也可以满足车主的不同的需求,更好地为车险市场的消费者服务。
所以,机动车保险费费率的差异化规定是我国商业险改革的极大进步,它体现了我国向更多的发达国家学习,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这对保险公司以及车险的消费者来说都带来了一定好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自己制定商业险费率,这样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发展水平,这样才能够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商业险费率,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