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经过法院研究审理,闻女士的情况符合其投保的重大疾病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2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几年前,闻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在该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包括脑中风。
2009年10月28日,闻女士突发脑中风住院,经过半个月治疗,出院后,闻女士行动不便,说话也困难。想到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闻女士申请理赔,未果。
2010年6月18日,闻女士按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的一家医院做鉴定,结论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并注明“病人说话慢,不能长句……”等内容。
随后,闻女士拿着鉴定书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及利息共4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闻女士购买的重大疾病险的合同中,明确说明“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4。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保险公司称,闻女士经医院鉴定的内容,与合同中描述的情形不符合,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闻女士的鉴定结果,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与合同中描述的不完全一样,但其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给予闻女士2万元赔偿。